不安抗辩权能解除合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