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一般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犯罪情况进行判决。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判罪方法见下面:
初次犯传播秽物品罪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传播淫秽物品罪 怎么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投或者 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具体法条,我国《 刑法 》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现在社会上互联网高速发展,很多传播淫秽物品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第一条第一款: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几年,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要看传播数量的多少,造成后果是否严重,是否有法定的量刑情节等来判断到底判几年。 二、司法实践中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3、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 罪名 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 刑罚 的处罚。 自然人在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最高处罚也就是两年有期徒刑,不过要是发现存在特殊情节,如上述法律条文中提到的,向尚未成年的人传播淫秽物品,同时认定构成本罪的,那将会从重对其做出处罚。另外,我们也要注意,除了自然人之外,单位也是可能构成本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如果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传播,则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罪名量刑差异较大,要特别关注两罪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 传播淫秽物品罪 量刑标准是什么?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客观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 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传播淫秽图片合、影片或者文字的,是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会被公安机关 逮捕 ,追究刑事责任。根据 刑法 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院会对不法分子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传播对象是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会被加重处罚。
行为人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或者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立案追诉。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