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嫖资是在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应是追缴,不是没收。
收缴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或使用的工具。
追缴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嫖娼是追缴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嫖娼通常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而追缴通常是指,行为人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所得的财物,也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由于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所以嫖资是追缴而不是收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我们国家是严令禁止卖淫嫖娼的,要是在警方的打击中抓获了这些人,这些人将面临的是治安处罚。有人关心的不是这些人的处理,而是嫖资。对于嫖资的处理,是要上缴国库的。不会退还给嫖客,不仅不会退还,还会对嫖客进行行政处罚。
一、嫖资的处理,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会给嫖客的
女子卖淫获得的钱,属于嫖客给的,这些钱就是嫖客的嫖资。按照治安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些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这些嫖客属于被侵害人?肯定不属于!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所以,这些钱肯定不会退回给他们的。
卖淫女和嫖客都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所以,遇到警察临检的时候,他们也知道躲起来,被警察查到了以后,也知道蒙着脸,也知道不好意思。他们既然知道这是违法的,那么他们也不会要求警察归还这些嫖资了。
要是他们想要的话,也是可以的。按照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先交上这些罚款再说。就算是交上了这些罚款,这些违法所得,也是要上缴国库的。
有些人会觉得,这些钱可以抵扣罚款。这个想法是不对的,违法所得是没收的,之后上缴国库。而他们的罚款,是没有办法免除的。这也是按照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要是觉得有异议,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光不会给嫖客,还会处理嫖客和卖淫女
对于这些人的处理,也是有法律法规的,他们的行为,一个是要缴纳罚款,低于五千元的罚款,虽然有时候,警察要求他们缴纳五千元,他们可以不用缴纳那么多,可以是4999.9元。要是真有这样较真的人,也是可以的。
他们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以内的处罚,可以是14天半,也可以差一分钟15天。要是真的出现这种情况的话,相信这些卖淫女和嫖客,也是很头疼的。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就是这样的。
卖淫女和嫖客的处理,一般是行政拘留十五天以内,加上资金上的处罚,5000元以内。这二者是可以一起处罚的,对此,相信卖淫女和嫖客也不会有什么意见的,至于嫖客给予卖淫女的钱,也不会给他们了。至少,不会给嫖客。
虽然嫖客拿出的钱是合法的,但是,这些钱用于违法行为,这个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这些钱不再是合法的了,而是卖淫女违法所得了,既然是违法的,那就应该上缴国库。这也是法律条文规定的。
至于卖淫女和嫖客,还是乖乖接受处罚吧。惩罚他们,是为了让他们知道,这个行为是违法的,不能做的。也是想通过惩罚他们,让更多的人知道,这种行为,是不对的。有时候,教育是不能解决问题的,需要用法律来解决。
三、把钱还给嫖客,这违背社会的公德良俗
关于嫖资,要是给了嫖客,对于嫖客而言,是不是一种鼓励?要是真的如此,他们在嫖娼以后,打电话报警就可以了。警方抓住了卖淫女,将嫖客的钱给他们了,他们会肆无忌惮违法的。
不仅不能归还他们,还要对他们进行罚款,这样从经济上让这些人长点教训。对于一些资金实力不好的男子而言,就可能不会有下一次了。对于这些人而言,更多的是脸上无光,因为警方会通知他们的家属领人。
回家以后,家人的训斥或者是不理,可能让他们长了记性,让他们收敛很多,这样,也是对社会公德良俗的一种维护,也是让他们知道,这种事情,要是做了,对家人是不好的。为了家庭,也不应该让这样的事情发生。
无论是卖淫女还是嫖客,他们的行为是对家庭的冲击,也是对社会公德良俗的一种背离。所以才要严厉打击,打击的方式,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有经济上的处罚,让他们知道,这种事情,只要被抓住,就会伤钱又伤人。
要是有点良心,那就不要做这种事情。毕竟,每个家庭都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更不愿意这种事情发生。要是大家都能用心维护社会的价值观,我们社会这个大花园里就会百花齐放的,我们看到花,也会笑哈哈的。大家觉得呢?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的嫖资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嫖资会被公安机关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是不会退回的。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一切的违法所得是会进行追缴的,所以公安机关会对卖淫所得进行收缴,收缴后上缴国库充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白嫖是指嫖娼不给嫖资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不容许从事卖淫、嫖娼的行为,否则需要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对于性交易来说,其是社会道德所不容许的,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刑法》来说,其不会保护规范所不许可的利益,因此不会保护卖淫者通过性交易行为所应获取的不合法利益。因此即使存在嫖客不给嫖资,白嫖的行为,也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不需要被判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男女事先约定好价格,但男的事后不给钱,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与“失足女”事先约定好价格,事后反悔不愿意给钱的,事情“失足女”是自愿与“客人”发生关系的,不违反其意志,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二、如果不构成强奸,那构成诈骗罪吗?
诈骗罪常见模式是犯罪分子实施欺诈行为—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嫖资”,“白嫖”时“客人”没有付钱,“失足女”并没有财物可处分,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三、如果不构成诈骗,构成盗窃罪吗?
刑法上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部分人认为“吃霸王餐”的可以构成盗窃罪,但“白嫖”因为“嫖资”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四、既然不构成犯罪,那“白嫖”还算嫖娼吗?
之前的文章也聊过这个问题,卖淫嫖娼行为是指不特定主体之间以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只要具有获取财物目的即可,最终是否实际获得不影响行为的认定,也就是说“白嫖”还是可以被认定为嫖娼行为。
五、认定为嫖娼后该怎么处理?
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失足女”和“客人”最高可处15日拘留和5000元罚款,此外“嫖资”作为违法所得还会被追缴,被拘留的警方会24小时内通知家人。
一男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女士,双方相约在某酒店包夜,价格为2500元。两人见面后,男子即通过微信向女子转了钱。没有想到的是,男子在享受完,觉得不值,竟持刀威胁女子退回了钱!
男子事后反悔张三和包小姐通过微信相约开房,两人事先谈好嫖资2500元,张三以微信的方式转账给了包小姐。包小姐在收到嫖资后也如约赶到张三订好的酒店,谁知待两人发生完关系后,张三突然后悔了!
张三认为包小姐根本就不值2500元这个价,于是要求包小姐退款,包小姐则认为她已经提供完服务,不存在退款问题。于是张三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胁包小姐,要求她将2500元转回,否则将用刀划花她的脸。包小姐被吓得花容失色,迫于无奈只好将2500元转回给张三。张三确认2500元到账后遂离开,包小姐待张三走后选择了报警。
抢回嫖资张三和包小姐的行为,其交易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故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包小姐和张三的行为均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治安处罚。
尽管包小姐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基于张三已经把嫖资转给包小姐,该转账行为一经完成张三已丧失该笔钱款的所有权,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方式将已不属于其私有财物据为己有,依法已经触犯了抢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抢劫警方对张三的抢劫案立案后,将张三抓捕归案后缴获的脏款2500元本应退还给被抢劫的被害人(即包小姐),但是考虑到该笔脏款属于包小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得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男子与女主播见面发生关系后,警方以嫖娼为由没收了十九万嫖资,法院对此的判罚是两个人是以嫖娼行为,为此会给两个人进行拘留加以罚款。
两个人已经触犯了嫖娼法律一位男子无意间进入了一个直播间,发现里面的女子非常和自己的品味就逐渐的为女子打赏,慢慢的男子逐渐的成为了榜一大哥两个人也是因为男子的打赏聊的非常的热乎,甚至还直呼老婆和老公的名称也就是这样。男子就想约女子线下见面同时支付了将近1万多块钱的见面费用。
女子非常爽快的就答应了,同时在两个人线下见面非常的愉快,两个月后慢慢的熟悉了感情,男子就提出要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也同意,但是男子必须支付40万的费用,才可以与自己发生关系,也就是这样,男子同意与女子支付费用,可当两个人相约见面的时候,男子声称自己只有15万,剩下的钱等过些日子再支付。
拘留或者进行罚款也就是这样,女子虽然感觉男子不讲信用,但是还是与男子发生了关系,同时还给男子打了一个欠条,在两个人一夜之情之后,男子就认为这40万太高了就不想进行支付,为此两个人就发生了争执,于是女子认为自己非常的吃亏就进行了报警,当警察过来处理案件之后,
两个人的行为就是属于嫖娼,而在嫖娼的处理结果,警察将嫖娼的19万带走。为此对于这样的行为,两个人已经触犯了嫖娼法律,即使说再确认关系,但是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类似对于他们的代价应该就是拘留或者进行罚款。
总结这件事情也是由于在直播间发生两个人线下见面,同时在之前已经约定好了价格,但是却没有想到男子在一页执行之后突然反悔,女子感觉非常的气愤就进行报警,而两个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属于嫖娼行为,为此对于他们的处罚以及法院的判定就是拘留或者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