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担保的风险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股权质押价值波动警戒机制缺失;非上市公司股权实现质权的途径较少等,当事人以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