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保全是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权利带来损害的制度,包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两个方面内容。法律设定债权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合同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从而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