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