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解除合同如下:聘用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的;双方协商一致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开除处分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