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合同在通知债务人前能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转让债权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