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牛卖给了乙但未交付,此时产下的小牛是属于甲的。产下的小牛属于孳息,在交付牛之前产下的小牛,归甲所有,在交付牛之后产下的小牛,归乙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