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船舶优先权一般会消灭:船舶灭失的,船舶优先权消灭;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的,船舶优先权消灭;海事请求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海商法》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