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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怎么定性

发布时间:2023-01-16 17:04:34

寻衅滋事行为的定性如下:

1、如果寻衅滋事行为没有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寻衅滋事怎么定性

2、如果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怎么定性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 ,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二)客观要件本条将 寻衅滋事罪的 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 。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寻衅滋事罪怎么定性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拿硬要的,属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本罪以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追逐、拦截妇女的,属于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条竞合犯,应以其中特别法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怎么认定为寻衅滋事

一、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定性: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寻衅滋事怎么定性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三、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行为如何定性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 共同犯罪 。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 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其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 寻衅滋事 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 。

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如何定性?

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与传统的聚众斗殴一样要求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斗殴的直接故意,但在“斗殴”的理解上,是否要求对方也必须具有斗殴的故意,实践中还存在分歧。2002年江苏公检法《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3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可见,该规定并没有强调对方具有斗殴的故意。2006年上海市公检法《关于办理 聚众斗殴犯罪 案件的若干意见》认定,“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强调的双方均有斗殴的故意。笔者认为一方具有逞强争霸的动机,聚众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符合 聚众斗殴罪 的构成要件。对方是否具有斗殴的主观故意,只是外在的一个条件,而不是法定的构成要件,以他人的主观故意来作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不符合刑法基本原理。 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客观行为表现方面,是否一定要形成互殴、对打的局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斗”即对打,“斗殴”指的是双方相互殴打,即双向的。所以,传统的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双方进行相互殴打。但笔者认为,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一方行为人争强好斗动机明显,因而纠集人员多,在打斗中出于压倒性优势,被殴打方往往不具备抗衡能力,处于一直处于被殴打的被动境地,以致于没有出现互相殴打的情形,所以,完全以互相殴打的客观表现形式为特征是涵盖不了单方聚众型聚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表现方面的。 都摆脱不了对他人的伤害的事实,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同样也给自己的带来了伤害,问题的解决不是通过斗殴来决定,而是双方心平气和的商量,因此,一旦矛盾爆发,首先想到的是动口而不是动手。如有其它问题,请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寻衅滋事一般多长时间定性

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从刑事拘留到判刑,大致需要四到六个月。逮捕审批期限3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至少两个月,检察院审查核实至少一个月,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至少两三个月之内宣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共同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如何定性

为显示自己的威风,姚某电话邀集朋友龙某带人前来助威。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发生争执,龙某出于逞能的动机,持刀将童某刺倒在地。几乎同时,龙某带来的刘某等人也持械冲进来,发现童某被刺倒,都退回去。经法医鉴定,童某的伤情为重伤。[分歧意见]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一般定寻衅滋事罪。本案中,姚某、龙某、刘某等人在公共场所,以逞强好胜、显示威风为目的,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超出寻衅滋事的涵盖范围,应转化为故意伤害。姚某、龙某、刘某等人属于共同犯罪,所以应全案转化为故意伤害。因此,本案应对姚某、龙某、刘某等人全部定故意伤害罪,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综合量刑。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数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下共同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不能一概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考察、分析。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重伤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人,应定寻衅滋事罪。[法理解析]法院最终采纳第二种观点,认定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的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的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如何定性,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关键要看两个方面:

1.看各行为人在共同殴打行为中所形成的共同故意,是寻衅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

2.看各行为人各自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如果这两个条件都符合,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反之,就只应定寻衅滋事罪。本案中,姚某邀集他人前来助威,表明他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不能认定姚某有伤害的故意;刘某等人受龙某邀集,有伤害的故意,却没有直接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因此,他们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应定寻衅滋事罪。龙某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直接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对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已超出了寻衅滋事罪的涵盖范围,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所以,对龙某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姚某、刘某等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的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郎静清 黄冬松

寻事滋事怎样量刑轻伤

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怎么判刑要依据行为的定性而言,如果确定为刑事犯罪的,按寻衅滋事罪进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寻衅滋事罪的共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组织形式: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存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等两种组织形式。刑法第26条明确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2、责任划分及依据 根据是否能够任意形成的标准,共同犯罪可以被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寻衅滋事怎么定性

3、定性及处罚 “纠集”即集合、联合之意,在刑法语境中等同于“组织”,都有主动追求犯罪结果、积极联络成员、为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等方面的故意和行为。

4、实行过限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_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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