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应当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合伙人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