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可以跨省,但是需要得到考察机关的批准。
如果有需要出省的需要,需要向考察机关提出请求。考察机关在收到请求之后,需要依法进行审核,审核后批准出省的请求,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出省。
否则,如果私自跨省外出的,情节严重的,是可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的。
《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经执行机关批准,罪犯是可以出省的,否则不得随意外出。如果私自外出的,情况执行的,是可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的。
缓刑考验期期间的义务有哪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
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法院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罪犯是可以出省的,否则不得随意外出。如果私自外出的,情况执行的,是可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的。缓刑属于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在考验期内需严格遵守缓刑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外地打工,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是: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从该规定看,被缓刑人员要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而且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要经过批准。
如果外出工作能获得考察机关批准的话是可以到异地工作的,但是想获得批准不容易。
只要申请得到批准。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经考察机关批准后,可以离开住所地,去外地。在实践中,有些人在判缓刑后身边的邻居、认识的人指指点点,就想要换一个别人不认识自己的地方重新生活。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缓刑期间,是不能够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也不能更换住所。那么,如果确有需要去外地,需要得到考察机关的批准。如果没有得到批准,就私自去了外地,就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很有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