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过程中,要约失效的情形有: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被拒绝的;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处要约的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