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有:在合同成立后由于政府定价变化、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按照实际情况无法履行的,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