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程序包括:
1、立案,侦查机关介入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
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对案件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3、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4、审判阶段,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
5、执行,主要是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执行主体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的起诉流程如下:
1、立案:侦查机关介入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
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3、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
4、审判阶段: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判决宣告后,如被告人和检察院不提出上诉或抗诉,则该判决在10日后生效并交付执行;被告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10日内以口头或书状形式提出上诉,检察院不服判决可以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接到上诉或抗诉后,可能开庭审理,也可能书面审理;
5、执行: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由他们进行刑事起诉,个人一般在特殊案件中可以自行起诉。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提出。
口头上诉应当制作笔录。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一般是在犯罪地所在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更为适宜的,可以在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一、刑事起诉向谁提起 刑事诉讼法 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 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 。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内容: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时候,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许越级起诉。 如果人民检察院受理不属于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报送相应的上级或者移送相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例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由它向其同级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反之,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移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刑事案件起诉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总之,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不管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在刑事起诉的时候其实都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但因为案件情况的不同,那么有些情况下是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而有些情况下则是向中级、高级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