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不能撤回报案,除非是自诉案件,或者案件属于以下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则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分析:对于符合条件的自诉刑事案件报案人可以撤案。而如果犯罪行为不仅损害受害者的利益,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等第三方利益的,一般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是:不会轻易撤案的。公安机关只有在经过调查取证后,没有发现犯罪事实的,才可以经过相关审批后撤案。如果撤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会重新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立案 后可以撤销。即刑事案件构成违法,但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或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案件。如果是自诉案件,也是可以撤销的。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立案后可以撤案。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简介。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同时,这一诉讼阶段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特定的诉讼任务,简而言之就是决定是否开始刑事诉讼程序。
法律分析:受害人报案后,能否撤销案子,取决于案子的性质。如果是在行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之间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情节较轻的。双方协商解决后,可以申请撤销立案;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已经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可以申请撤销立案。但是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能撤销立案。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一、在行政案件中,违法行为人与被侵害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双方解决后,可以申请把案子撤销。
二、在刑事案件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也可以申请撤销立案。但是否准许,由公安机关决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刑事案件立案还能撤销。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从两个层面来解答。
从当事人层面来看
除了少数一部分自诉案件以外,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报案人一旦报了案,司法机关如果已经立为刑事案件,就属于国家公权主导的范畴,报案人即使撤回报案或者控诉,也并不能起到撤销案件的效果。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些当事人报了案,司法机关立了刑事案件,把对方当事人抓获了,然后嫌疑人迫于压力委托亲属与对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和解。
此时,一些当事人往往会误认为,只要双方没有意见了,报案一方去撤回报案或者控诉,就可以把人放出来结案了。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公权力,不是作为一方用来在谈判中给对方施压的筹码,也不是可以用来交易的,如果确实触犯了刑律,即使当事人和解了,法律该制裁的还是要依法制裁。只是,如果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这一个情节,可能会在量刑中给予酌情考虑。因此,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和解或者撤回控诉,一般不发生撤销案件的效果。
从司法机关的层面来看
对于符合条件的一些案件,司法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的规定撤销案件,是有可能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的。比如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发现案件尚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者发现证据不足等,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的时候,如果发现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或者证据不足等不批捕,一般也会作为撤销案件处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者认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时候检察院已经起诉到法院,在开庭前或者开庭以后尚未判决前,也有可能会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撤回起诉等等,这些都会起到撤销案件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人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撤销案件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属于无罪之身。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