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可以免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视情况而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办理免诉案件的质量标准》对免予起诉的案件有详细规定,建议查阅。
盗窃罪不起诉一般是不会判刑的。检察院针对盗窃案作不起诉决定的,此案一般就终结掉了,因此一般也就不会再起诉到法院,法院不审判的,也就意味着不会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分析】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于盗窃,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于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金额5600元退赔后可以不起诉。
盗窃金额5600元属于盗窃罪里数额较大,如果及时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被害人有过错,或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行为人无犯罪前科。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涉案七千元,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况下,不会免于起诉的。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免于起诉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所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上可知,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是: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案例:转走恋人支付宝钱款男子犯盗窃罪被判刑
聂某与康某本来是男女朋友关系,聂某因为着急用钱,在向康某借钱被拒绝后,竟在康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偷接收验证短信的方式,更改了女友的支付宝密码,后将其支付宝账户中的钱款转走。近日,延庆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发生在情侣间的特殊盗窃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初,被告人聂某与康某结识,后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同年12月下旬,被告人聂某因着急用钱向康某借钱被拒。几日后,被告人聂某在康某的住所与康某聊天期间,趁其不备,使用康某手机通过接收短信验证码的方式修改康某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后使用自己手机登录康某支付宝账户。
次日凌晨,被告人聂某离开康某的住所后,在自己手机上操作康某的支付宝账户,分三次将康某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共窃得人民币1.8万余元。当日康某发现支付宝内钱款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聂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告人聂某家属积极退赃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延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聂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聂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最终,延庆法院依法判决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参考资料:人民网-转走恋人支付宝钱款男子犯盗窃罪被判刑
盗窃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个人 盗窃公私财物 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多次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6.在缓刑、 假释考验期限 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 不作为犯罪 处理: 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