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义务是:
1.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2.接受标的物并对其进行检验的义务: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收到的标的物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