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证人是之前在票据上签章,从而承担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票据的保证人可以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五条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