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是同一人合同无效。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属于混同,致使债的关系消灭,合同失去存在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合同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