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写明委托人与监理人;监理的工程的概况描述;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定义的规定;合同文件的组成;监理人向委托人的承诺;委托人向监理人的承诺;合同自开始实施及完成的日期;合同双方的签字。
《《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