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可以写信。但是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信件来往的,则需要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每月可以给家中直系亲属发信一封,发信内容仅限于和向家中亲属要一些日常生活必需品,比如衣服、被褥、香皂牙刷之类的。不得有涉及案件的其它内容。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刑事拘留 期间家属一般是不可以写信的,除非家属成为了当事人的辩护 律师 ,辩护律师在跟 犯罪嫌疑人 见面通信的时候,都得经过司法机关的批准,如果家属聘请了律师,然后家属又想以个人的身份跟犯罪嫌疑人通信的话,公安机关一般是不会同意的。
可以给看守所里的人写信。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仍然享有通信权,可以给他写信。但是出于侦查需要,嫌疑人被关押期间的一切信件都要经过看守所警察的检查,凡是涉及案情或可能涉及案情的、或者可能影响嫌疑人情绪的信件,警察一般都不会交给嫌疑人;
二、可以委托律师前往会见了解案情,并制定可行的辩护策略。
法律分析:可以给家人写信。当事人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应该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逮捕了。而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因涉嫌犯罪而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可以与家属通信,当事人也可以给家人写信,但信件的内容一般都要经看守所审查,信件内容不能涉及具体案情、不能影响案件的审理、不能影响看守所对当事人的监管。另外,如果当事人获得律师辩护的,也可以通过信件要求家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由家属代为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为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可以的,家人在拘留期是可以给他写信的。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能与家属通信,但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可以。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被 刑事拘留 或者 逮捕 之后,在押人员仍然有权通信。但是,寄入的信以及寄出的信,都要经过看守所民警检查。因此,信件的内容不能涉及案情。
1、可以写信,但信的内容不能提及案件情况,否则 犯罪嫌疑人 收不到 2、建议尽快委托专业 律师 去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收集有利的 证据 材料或者寻找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争取 取保候审 或者 缓刑 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委托律师 的权利。不论是拘留还是逮捕,都属于强制措施,所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 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 的权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不论是被拘留还是逮捕,都可以提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 羁押 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还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所以,如果存在 超期羁押 的情形,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控告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在审查 批准逮捕 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有向检察院控告的权利。 综合上面所说的, 申诉 是我们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不服上级判决的,当事人是有权利寄信或者直接当面提交书面申请的,但申诉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这样法院才会进行受理自己的要求,所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可以利用一切的法律条款来进行的。
刑事拘留期间,只有作为辩护人的亲友可以通信,且需要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
附《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在我国大陆地区,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一般关押在拘留所,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被羁押在看守所。《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有权委托律师会见、通信等,并且办案机关有义务在第一次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并征求其意见,是否委托律师辩护。《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期间,是不允许家属探视的。违法人被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期间,允许家属探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根据法律规定,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未决犯要求与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收到的信件由看守所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