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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不认罪法院是否可以判处刑法

发布时间:2023-01-16 21:03:48

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法院在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是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刑罚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嫌疑人不认罪法院是否可以判处刑法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刑事案件中,坚决不认罪,是否能够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同时根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提起公诉,举证的责任自然就是公诉方的了。换句话说,就是根据公诉方提出的证据来进行刑事诉讼判决。所以说,刑事案件的话,即使当事人不认罪,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也会下达有罪判决,是可以定罪的。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有罪,也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给当事人定罪,是一定要在没有合理疑点的情况下,并要保证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且证据属实。只不过,在刑事诉讼判决后法院判处当事人有罪时,如果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有罪,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提起上诉。并且对当事人的上诉权,是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的。

口供的证明效力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口供的证明效力是最低的,远远低于书面证据、物证、监控录像等证据。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口供效力又远低于证人证言的效力。利益攸关人(父母、妻儿、朋友)的证言效力低于无关第三方证言的效力。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无法认定犯罪的,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认罪,那也无法定罪,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撑。

只要不认罪,是否能够定罪

无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认罪,都需要把案件的证据做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只不过嫌疑人不认罪的证据标准更高。还有就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有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这就是我国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也是不能做有罪规定的原则!

对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只要其他的书证、鉴定意见或者证人证言等其他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就可以对嫌疑人零口供定案。比如,对一起诈骗案件,嫌疑人对钱款往来的性质辩解为借款,但有聊天记录、钱款用于赌博等其他的证据,虽然没有嫌疑人供述,但该案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也能够认定嫌疑人具有诈骗犯罪的事实!

所以,对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要切实摒除一个误区,就是没有嫌疑人供述就不能定案的误区,而是要根据案件的特点,罪名的构成,把该取的证据取到位,然后根据案件的情况,要求嫌疑人认罪,如果实在不能认罪,也要按照证据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力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因此,对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不要慌,要仔细分解案件的构成要件,将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排除在外,然后将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调取完整,综合评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该案的完整的证据锁链,依据零口供仍然对其判处刑罚!

总之,嫌疑人不认罪就无法定罪的误区要不得,要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把证据链条固定好,然后按照零口供的要求,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犯罪嫌疑人认罪和不认罪法院咋判

一、 犯罪嫌疑人 认罪和不认罪法院咋判? 认罪与不认罪都不影响法院判决。

1、有罪并且认罪悔罪的:法院在决定 刑罚 标准时可以适当考虑从轻处罚。

2、无罪并且无 证据 证明犯罪的:即使当事人拼命说自己有罪,法院也不应该判刑。

3、有证据证明犯罪但个人不认罪的:法院依据犯罪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规定的相关 罪名 ,依法量刑。 二、如何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我国 刑法 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认罪态度良好”。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 法规 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 自首 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 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3、在 共同犯罪 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此种现象在 抢劫 、抢夺案件的庭审中频繁出现。实施抢劫、抢夺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是同乡、朋友关系结伙作案。在事发后,各个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图将责任推给他人,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检察阶段都自愿认罪,但到了法庭上,经辩护 律师 指点,即反悔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上。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均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尽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不是强奸而是通奸。 事实上,本身现在社会各界人士对于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制度还是存在着很大争议的。因为刑法还是过多的强调于让犯罪嫌疑人主动去认罪,但是认罪以后从轻处罚的幅度非常的模糊,导致同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认罪的态度,但量刑就是非常的不精准的,所以我国的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有很多方面亟待加强。

法院对嫌疑人不认罪的案子怎么判?

一、 犯罪嫌疑人 不认罪法院会怎么判? 如果其他 证据 不确实充分,一来可能由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来可能由法院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如果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拒不认罪,将会从重判处,本来有可能判处 缓刑 的,一定判处实刑。 所谓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没有犯罪由法院审理来认定,法院没有认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当行为只能称为涉嫌犯罪)。 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 诉讼 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坦白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的人能供述犯罪事实,但不一定承认是犯罪或不承认某一 罪名 )。 坦白情节一般在庭审之前(比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愿认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审之后)。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二、其他法律规定 当事人的言辞证据是需要其他物证形成证据链条的,不是当事人承认不承认的问题。 在 死刑 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认罪,难道法院就无法定罪量刑了吗?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认罪行)和辩解(否认指控)都是证据力极低的。 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但是,被告人供认杀人罪行,而且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况下,法院不仅不能判决有罪,还必须 无罪释放 ,因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单独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讯逼供)。 反之,如果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犯罪行为人死不认罪,也不能影响定罪,反而影响量刑。法院法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说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最直接的规定。该条文明确指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或坦白也即认罪认罚都会获得刑法相对缓和的评价,从而获得从宽处理。

证人 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 》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 公诉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 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能定罪吗

可以。

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定罪是根据犯罪事实决定的。不会因为拒不认罪,态度恶劣就加重情节。坦白可以从轻减轻,拒不认罪并不会加重,因为法官审案讲究证据,当事人的口供,陈述并不决定你的罪行,即使你积极认罪想去吃牢饭,可犯罪并不是你,证据不指向你,那么就不能定罪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

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嫌疑人不认罪法院是否可以判处刑法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是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

为了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等角度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为,不宜再将被告人的辩护行为视为“拒不认罪”,进而“从重处罚”。

拒不认罪没有证据可以判刑么?

一、拒不认罪没有 证据 可以判刑么? 法院审理案件,对拒不认罪没有证据的,不能宣判。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证据充分不认罪该如何处理? 即使 犯罪嫌疑人 拒不认罪,也是可以定罪的。证据的种类有很多,每种证据的证明力是不同的,我国实行的是重实证,轻口供的原则。即使是零口供,只要其他的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审查起诉。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 罪名 成立。 对于被告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 刑法 修正案(八)》已予认可,然而对于被告人不认罪能否从重处罚,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控审分离、相互制约的 诉讼 法原则之下,法官和检察官的诉讼职能和诉讼角色是不同的,因此,对被告人诉讼行为的认识也可能是不同的。然而,针对被告人与检察官抗辩的诉讼行为,法官和检察官均持相同的观点,即属“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 三、刑事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由此可见,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是根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合理的判决,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拒绝认罪,而检察院作为 公诉 方又拿不出证据的,法院不会判决,应该判 无罪释放 。当然,对于拒不认罪但是其它证据齐全,可以认定犯罪事实的,法官会考虑从重处罚。

嫌疑人不认罪能判刑吗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不妨碍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的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律是否规定拒不认罪能判缓刑?

一、法律是否规定拒不认罪能判 缓刑 ? 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拒不认罪可以判缓刑的。但是如果当事人确实已经实施犯罪,且司法机关查证属实。那么,如果当事人拒不认罪,不仅不会免予处罚,而且会加重处罚。 根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 证据 链,证实犯罪人确实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综上所述,法律对于那些犯罪之后有主观上认罪情节的人都会给予特殊的减轻处罚的处理,但是那些已经证实了所有证据以及案件事实的当事人且还不主动认罪的部分群体不仅不能判处缓刑,还会严厉地将其判决更加严重等级的制裁。

在刑事案件中,只要不认罪就无法定罪吗?

在刑事案件中,只要不认罪,确实是无法定罪的,因为说明某些证据以及某些资料并不能够证明他已经犯了罪,要承担一种刑事责任,但是确定他是被告,所以可以被原告继续控诉。

原告有权利讨回自己的公道,所以他可以向法院递交自己的申诉书,可以让被告付出应该会有的代价,所以他有权利让这个嫌疑人物成为被告。

成为原告的原因是因为无法承受来自于被告的伤害,也就是被告已经对自己构成了一种刑事犯罪,所以要让他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偿还一种罪责。

原告应该搜集证据,并且确定一些证词,并且可以让自己掌握被告犯罪的资料,并且可以请一个律师为自己辩护,然后把这些公开的犯罪证据变成一种维护自己权利的资格书。

被告总是狡猾的,他不会承担一些原告给予他的罪孽,所以他会力争自己并没有犯罪,所以这就是一种官司里的你争我抢。

要是原告的证词不能够让被告伏法,并且原告的证据不能够让被告承担一种刑事责任,那么这起案件都不会成立,会交由法院判定进行第二次上诉。

所以原告一定要确定这人物就是他的被告,就是向他犯罪的那个人,所以只要确定了他不是嫌疑人,而变成了一种真正的犯罪者,那就直接的寻找证据就可以了。

而且原告的律师也不会放过被告的各种犯罪行为意向的,所以他会根据被告的某些证词来判断他到底有没有犯罪事实,来判断他隐藏的那一部分犯罪究竟藏在哪一种认知里。

法律是公正严明的,他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罪者,所以原告不需要着急,只需要让自己的证据直接让被告承认犯罪。

犯罪嫌疑人到法院开庭时坚决不认罪会有什么后果

不认罪或者没有悔罪表现的,不能减少基准刑,可以理解为不能从宽处罚,但不能加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1、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扩展资料

案例:猥亵幼女嫌疑人拒不认罪照样获刑

嫌疑人不认罪法院是否可以判处刑法

2015年11月至12月,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孙某在园内多次恐吓幼儿,将多名幼儿头面部、四肢等处扎伤。案发后,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针对王某、孙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直接作案又在监控盲区的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注重收集间接证据,重点收集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保证取证的合法性。

本案被害儿童身心受到较大伤害,有的在接受心理辅导,有的拒绝进任何幼儿园。针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没有对被害儿童进行询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人员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甄别、判断,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法院以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分别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两名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月裁定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猥亵幼女嫌疑人拒不认罪照样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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