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是以当事人“互负债务”为前提,所以先履行抗辩权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双务合同类型如下:
(一)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二)因合同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三)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的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一)概念不同
1、先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不适当履行时拒绝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两项债务应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
2、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这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能够确定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履行顺序,依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例如,甲将A电脑出卖给乙,约定甲于2月1日交货、乙于2月3日付款。依合同约定,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甲应当先履行。如果当事人履行债务无先后顺序,则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在前举买卖合同之例,甲于2月4日请求乙付款,且甲仍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电脑交付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则乙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4、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
如果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在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
(三)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用于双方义务履行没有约定先后的双务合同中,而不安抗辩权则适用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约定了履行顺序。虽然它们两者有较大区别,但它们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之前,发现债务人的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严重的变化,在履行之后,对方的对待给付极可能不能实现,从而危及到先为履行一方的债权,此时可以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
1、主张权利人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法律义务不同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张权利。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张权利。
二者有以下区别: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即合同义务,而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权利人则认为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后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不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权行使,而不是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 4.产生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 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