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依法提存货物由债权人负担提存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提存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提存的费用以及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通常由债权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