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名称预先登记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若是不需要补正材料的话,登记机关会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和核准,通过之后应当领取通知书,在通知书表明的时间内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