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动产抵押合同未登记生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除外。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未经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