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特殊债权分别有以下几种情形: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权利;可撤销的合同权利;内容不确定的合同权利;作为权利质押的合同权利;将来的合同债权;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