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存在重大误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合同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的情形有: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 经营范围 订立的 合同的效力 ,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 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申请;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此种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中无效合同的条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法律其他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条件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方实施欺诈签订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实质在于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意思表示有瑕疵,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将不能实现,因为此时的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自然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果。
(2)国家不主动干预。由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只有表意人与意思表示受领人知道,外人无从得知,法律也就不宜干预,因此该行为的效力留待当事人决定。是故,法律将撤销权留给了法定的某- -方,由其决定是否撤销该行为,法院、仲裁机构采“不告不理”立场,不主动依职权撤销该行为,在这一点上严格区别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私权的自由行使。撤销权是专属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行使 撤销权属实体法上的私权,故可因权利人放弃而归于消灭 撤销权是形成权,权利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之 既为形成权,必适用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的,视为弃权,撤销权消灭。
(4)在被搬销之前是有效的。在被撤销之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最初效力状态,既非效力待定也不是自始无效,而是自成立之日起就生效,故在行为成立之初的效力形态上,严格区别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一经被撤销即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
(5)至于最终的效力状态情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最终的结局上有以下两种走向:
(a) 继续有效且最终有效,这是多数情形下的状态,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弃权的,权利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2 )逾期的,权利人超出除斥期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b) 自始无效。权利人一旦行使撤销权且被司法机构支持,该行为自始无效。
1.从法律效力来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从撤销条件角度说: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从法律撤销方面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而无效法律行为不可撤销其行为。
4.从行使时间限制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效果是: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⑴返还财产。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这是因为,自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时,受领财产的一方继续占有该项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因而有义务将财产返还给相对人。
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财产。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⑵赔偿损失。如果民事行为无效后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损失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则仅过错方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3、追缴财产。这应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已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分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应注意的是,不仅要追缴双方已取得的财产,还要追缴其约定取得的财产。
4、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在双方民事行为无效后,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可以独立发生效力,不因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重大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
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与误传不同,意思表示由 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 定中的“转达错误”即是误传,按该条含义,若非由法律规定或约定,意思表示人对误传也可撤销,但要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概括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
1.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背景。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他是不会实施的。因此这种自
愿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给予行为人一个补正的机会。这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契约的撤销原因。通常一项交易是否公平是由当事人自己决断的,法律不予干预。但 在交易中总会有人“欺生”,使对方当事人无从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使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
(三)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四)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一 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
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 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