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预先缴纳的诉讼费,在判决后,按判决内容负担。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原告预先缴纳的诉讼费,在判决后,按判决内容承担相应诉讼费。如果判决由被告全部承担,原告可以向法院立案庭申请,要求退还所预交的诉讼费,或者可以在申请强制执行时,直接向被告索取垫付的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
原告胜诉的,应当退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无论被告是否交纳判决的应当负担的诉讼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都应当退还。绝对不能以被告尚未交纳为由拒不退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可以向缴纳的法院,本案子的经办法官申请退费,退费金额为当事人已交,但判决不应由当事人承担的部分。诉讼费由原告垫付后,如果胜诉,诉讼费法院是不会返还原告的,法院会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案件争议标的如果需要强制执行,诉讼费用执行法官会一并执行的。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垫付的诉讼费。执行法院是指根据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标的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直接到承办人那里办理退费手续,可以退回的。法院会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案件争议标的如果需要强制执行,诉讼费用执行法官会一并执行的。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原告交的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来退。
民事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已经按普通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退回一半。按简易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本身就按减半收取,因此撤诉后不再退回诉讼费。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毕竟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不能全部退回。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对于诉讼费,如果是原告预交,但是应当属于被告承担的部分。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费,不需要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当然原告也可以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将诉讼费和欠款一并申请。
法律分析
如果判决仅写明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可向原审判法官申请退还相应诉讼费;如果判决写明诉讼费用由被告给付原告,则可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原告胜诉的,应当退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胜诉一方可以直接要求法院退还其预交的诉讼费。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是人民法院代国家向当事人收取,并非人民法院所有。这种代收关系,使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建立了诉讼费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退还诉讼费用的问题上,不能回收诉讼费用的风险应当由国家承担,而不能转嫁给当事人。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经了解法院退费问题,现在还存在一定困难。人民法院应尽快协调财政部门,建立退费备用金制度,及时退费。若不及时退费,也为当事人向法院诉讼退费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不会退还给原告,但是会判决由被告负担,如果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扩展资料
诉讼费交纳范围;
一、案件受理费包括: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二、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费
可以,民事诉讼宣判后,诉讼费用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告预先交纳的,如果胜诉了,法院会退还诉讼费用,然后由败诉方承担。可以申请退费,原告预交的,胜诉后可以去退费。有的法院当场就可以退还,其中诉讼费由对方承担的部分,一般由对方支付以后才可以退回。
法律分析
案件已胜诉,原告胜诉退诉讼费,但是在给当事人办理诉讼费退费时却遇到各地法院截然不同的做法。少数法院尚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将应由被告承担诉讼费退给原告。大多数法院却仍然沿袭之前的一贯做法,非要等案件执行完毕才同意办理原告的退费请求,或者要求原告直接向被告收取。然而,并非所有案件均能执行到位。原告既然胜诉,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退还给原告,再向被告收取。本案中,法院的做法不厚道,但可理解,只要在庭审笔录中征得原告同意后,并不违法。民事诉讼宣判后,诉讼费用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告预先交纳的,如果胜诉了,法院会退还诉讼费用,然后由败诉方承担。一个判决,法院会把最终的诉讼费承担写明,包括原告承担多少,被告承担多少。判决出了之后,原告预先缴纳的诉讼费,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承担部分的诉讼费就可以申请退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直接到承办人那里办理退费手续,可以退回的。
法院会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案件争议标的如果需要强制执行,诉讼费用执行法官会一并执行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案件审结后,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诉讼退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办理,不得支付现金。退费事项不得由承办法官或者辅助人员代为办理。
诉讼费退费范围 :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移交所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六)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己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九)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十)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
对“胜诉先退”所形成的应由败诉方交纳的诉讼费,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向败诉方追缴诉讼费;败诉方拒不交纳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将有关材料和生效法律文书移交立案部门立案后,转执行部门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参考资料: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工作流程
带着垫付费用的发票、收据,一旦对方起诉后积极应诉答辩,主张从您应该赔偿额中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