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单位不可以构成本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
(2)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
(3)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与本罪有关的有价证券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亦即公债券。公债券由国家发行,由国库(国家财政)作为还款保证,它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2、容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指仿照真实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格式、式样、颜色、形状、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拓印等各种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国家有价证券的假证券。
所谓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在真实的国家有价证券上,采用涂改、掩盖、挖补、拼凑等方法加以处理以改变其内容如增大证券的面值、张数等后的有价证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后者则是将真变成为不完全的真,即有部分的假。所谓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将之用于兑换现金、抵销债务等财产性的利益活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所谓伪造的有价证券,是指仿照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票面、颜色、形状,采用各种方法制作的冒充其有价证券的假证券。所谓变造,是指在真有价证券上,采用挖补、剪贴、涂改等方法,增大票面面额的行为。行为人在明知有价证券是伪造、变造的情况下,仍然用以骗取公私财物。如果这些有价证券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的,则又触犯了刑法第179条规定的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应视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此外,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额小量少,则不构成犯罪。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证券,而不包括金融证券和公司、企业证券。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依据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库券条例》,国库券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但可以用于抵押,也可以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转让。该《条例》第11条规定:“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进行诈骗,是近年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现象。这严重侵害了国家信用活动的管理秩序。现代金融是和信用活动分不开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信用是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的让渡,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运动形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有足够信心。现代信用形式多种多样,国家信用只是其中之一。国家信用是国家以债务人身份举债吸收资金,用以解决财政困难或发展基础建设、市场建设,或给社会投资创造条件。国家信用的主要工具是国家债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金融工具是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能证明金融交易金额、期限和价格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也不例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自然就是对国家信用及国家债券正常管理秩序的侵害。当然,在这一侵害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特别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三)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这是由国家有价证券具有的国家信用性质以及单位作为合法组织的特征及活动规律所决定的。通常进行国家有价证券诈骗都是个人,包括非法组织。 (四)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出自非法占有分私财物之目的,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一种典型的明知故犯,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客体特征 有价证券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国库券及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筹集社会资金、调节政府财政收支、调控金融市场利率和货币流通量的重要工具,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一种经济调节杠杆,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例如,国库券既对弥补国家财政赤字,保证国家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巨大作用,又可以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债券形式在指定机构进行买卖。因此,有价证券诈骗犯罪,通过对国家有价证券信用的破坏,扰乱了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从而破坏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其次,有价证券具有很强的变现能力和一定的资本性质,它代表着一种经济权利,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就意味着使用人能够以非法的形式取得物质利益,而这种物质利益是公有的或是他人所有的,因此,有价证券诈骗罪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客观特征 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或数额较大的行为。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有价证券的形式、图案、颜色、面额、特征等,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方法非法制造有价证券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有价证券的基础上,采取剪接、挖补、。涂改等方法,致使真实的有价证券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使用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贩卖、贴现等获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是: 1.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作为行骗的工具。也就是使用行为的对象必须是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不论诈骗的是金钱、财物还是其他有价证券,只要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为工具,均可以构成本罪。如不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为工具,则不能构成犯罪。这里还应当注意,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作为工具,必须是实实在在的实际持有,如果行为人假冒国家名义创造“有价证券”,或虚构其持有国家有价证券,而骗得他人财物,只可构成一般诈骗。 2.使用行为必须是以国家有价证券记载价值为基础的交易行为或经济行为。这里的“使用”实质是隐瞒了券面的真实价值,并以虚假的券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交易,以券换金钱、以券换物、以券换券或以券换取财产利益;同时还可以是以虚假的券面价值为基础的其他经济行为,如以券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的抵债、担保、 抵押 等。 (三)有价证券诈骗罪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据《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单位不是本罪的主体。 (四)有价证券诈骗罪主观特征 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一定明知所使用的对象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则不构成犯罪。
关于你咨询的 有价证券诈骗罪 立案标准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有价证券是指以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可作为使用工具或获得财产权利和资本收益的凭证。这里的有价证券仅指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包括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和金融票据。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 罪名 ,1979年《 刑法 》以 诈骗罪 概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