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处置质押物不需要法院判决,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将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债权人可以对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