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妨碍破产程序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可能会被强制执行,如拘传,罚款等,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债务人及其相关义务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有关方面的询问作出真实的陈述与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