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疫情期间,律师会见犯人吗

疫情期间,律师会见犯人吗

发布时间:2023-01-17 00:31:37

疫情期间,律师会见犯人,但不得与疫情防治的相关措施相违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监狱。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疫情期间,律师会见犯人吗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疫情期间律师可以见当事人吗

在不违反疫情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应当是可以会见犯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疫情期间律师可以会见犯人吗?

在不违反疫情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应当是可以会见犯人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疫情期间,律师会见犯人吗

疫情期间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吗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除特殊 罪名 , 律师 提出会见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但是目前因为 犯罪嫌疑人 居住都在一起,疫情极易在监室内传播,所以很多看守所都暂时停止会见。这仅仅是暂时性的决定,一旦疫情有所缓解,看守所应当安排律师正常会见犯罪嫌疑人。

上海疫情期间看守所律师不能会见吗

上海疫情期间看守所律师能会见。

查询上海政府官网显示,疫情期间律师可以会见犯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上海指上海市。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

疫情期间,律师会见犯人吗

衡阳现在疫情律师可以去看守所会见吗

可以的。

在不违反疫情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应当是可以会见犯人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看守所是对罪犯和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疫情期间看守所停止会见吗?

不可以会见,详细情况打看守所电话咨询。《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温馨提示:
本文【疫情期间,律师会见犯人吗】由作者 刑法知识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