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交通工具一般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定罪。火爆炸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进行处罚.
因为放火罪、爆炸罪是是以放火、爆炸为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基本危害形式,属于普通罪名.而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交通工具的,属于放火、爆炸犯罪的特殊危害形式.如果符合特殊类型犯罪的,应以特殊罪名定罪处罚.而且两罪在处罚标准上基本相同,不会枉纵罪犯.故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
用放火爆炸方式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放火罪,爆炸罪,犯罪手段相同,而且都严重的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来说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毁坏严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以达到死刑,因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生活中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开心,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避免意外伤害的产生,希望每个人都能够做到这一点。
1、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怎样的罪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适航空气,发生倾斜,毁坏危险的,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身边的交通工具才行,只有每个人从身边做起,从自我做起,才可以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2、为了更好的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我们应该做哪些事情
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人们出行的方式也是越来越多,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乘坐交通工具的时候,一定要学会及时检查才行。如果交通工具有问题的话,一定要及时的检举揭发,同时对于身边的违法犯罪分子来说,我们也一定要学会辨别才行,这样才可以让我们的生活不受影响。
3、作为普通人的我们来说,在生活中应该怎样做
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有犯错误的时候,如果不小心造成交通工具的损坏的话,我们一定要及时的坦白从宽才行,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每个人都是生活中的执法者,我们一定要学会监督好身边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行。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实施 危害公共安全 的破坏交通工具行为,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严重后果的,则应在法定刑较重的量刑档次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量刑档次内给犯罪行为人裁量刑罚。如果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后果的,则应在法定刑较轻的量刑档次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二是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引起的,也不能适用较重的量刑档次即本条第1款的规定。 在坚持以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适用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的基础上,还要综合考察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一步选择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使罪刑相适应。司法实践中,这些应予考虑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要有: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犯罪动机。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况下, 破坏交通工具罪 故意的内容和破坏交通工具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同,其人身危险程度也不同,因此,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比如: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表明行为人希望和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其主观恶性大,量刑时应作为从重情节考虑。如果犯罪行为人出于盗窃财物目的而对交通工具实施了破坏,其主观上对交通工具的破坏出于间接故意,则应作为从轻情节考虑。犯罪动机的恶劣程度也影响刑罚的轻重。如为报复社会而破坏交通工具就比出于悲观厌世而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的主观恶性要大,量刑时应酌定从重。
2、犯罪后自首或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破坏交通工具犯罪后,行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现的,应依法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年龄 和 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毕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行为人是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给交通工具造成倾覆、毁坏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对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内可以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5、行为人的行为可能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行为人对装载乘客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实施破坏的,对装载货币、抢险救灾物资、重点建设设备和重要出口商品等交通工具实施破坏的,由于其危及多人的生命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甚至会造成重大国际影响,因此,在量刑时应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所破坏的交通工具未装载乘客或物资,则相应地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亦较小,可以在量刑幅度内作为以轻情节考虑。
6、危害后果的具体情况。在以严重后果为主要依据选择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后,还要具体考察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如: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量刑时还应考虑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具体程度,公私财产毁损的具体情况,死亡或重伤的人数等。如果未造成任何后果,则应在较轻的量刑档次内从轻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119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行为,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严重后果的,则应在法定刑较重的量刑档次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量刑档次内给犯罪行为人裁量刑罚。司法实践中,这些应予考虑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要有: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犯罪动机。
2、犯罪后自首或有悔改、立功表现的。
3、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4、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给交通工具造成倾覆、毁坏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对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内可以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5、行为人的行为可能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
6、危害后果的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交通工具罪 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毁重要机件,故意违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隐患并交付使用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邀功请赏或嫁祸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贪利而 盗窃 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动机故意捣乱破坏等。无论出于何种个人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