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及第三人都提供了抵押物担保的,应当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不转移占有,抵押给债权人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