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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怎样适用

发布时间:2023-01-17 01:09:38

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等情况。过错推定适用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怎样适用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

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如何界定

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的是无过错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而且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即使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各有相应的适用情形,除特定情形外,其他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怎样适用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1,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 过错责任 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 过错推定 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 民事责任 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2,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3,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 过错推定责任 并非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是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 举证责任 倒置给加害人。 4,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第一,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就要求在发生侵权纠纷中,行为人积极主动的寻求 证据 来证明自己对 侵权行为 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要是无法证明这一点的话,则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此时受害人并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侵权人造成。

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何适用

无 过错责任 可适用于两类情况, 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 民事责任 。 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 环境污染 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哪些?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行为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扩展资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怎样适用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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