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是自然人,法人是一个组织。二者无法比较。股东会是法人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就是法人的决议,原则上大股东是股东会的成员,对于公司决议的做出有重大的影响。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