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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管辖

发布时间:2023-04-18 23:08:00

民间借贷的案件管辖应当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案件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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