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谅解书,并不是可以免除处罚,而是可以从宽处理。即使有了谅解书,也会根据罪行的轻重进行一定的处罚,并不是有了谅解书就可以免除一切的刑罚。法律除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有谅解书判三年,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代表国家机关不追究法律责任。但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争取宣告缓刑。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作出调查报告的,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并将调查报告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取得谅解书可以从宽处理,不会免除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谅解书并不能让自己免除刑法,但是可以从宽处理,这个对于大家来说的话是一个非常好的情况,如果自己能够取得对方的谅解,在监狱中表现很好,获得减刑的话,估计很快就能放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浙江男子史某在KTV和朋友玩的时候,因嫌无聊就叫了杨某作陪,两个人喝酒玩游戏,一直到凌晨一点,史某才离开,但是他在走之前没有给杨某应有的报酬。后来在回家路上,他遇到了杨某,在将杨某骗上车之后他锁紧了车门,逼迫杨某和他发生关系。杨某愤恨难当,说要报警。开始史某没在意,觉得她没那个胆量。但看到警车后担心对方真的报警,所以和KTV老板联系,转了两次钱给杨某。不放心的他又掏了3000元,获得了杨某的谅解书。但是最后史某还是被依法逮捕,被判了三年零四个月。史某不服,他觉得自己拿到谅解书,就等同于“嫖娼”,不明白为什么还要判他坐牢。
史某触犯了“强奸罪”,无法洗清
首先可以肯定史某是不怎么懂法律的,他把受害人杨某骗上车后,在违背杨某的前提下和她发生了关系,其行为已经符合了“强奸罪”的定义。不管后面他想怎么掩饰,这种犯罪行为是没法洗清的。另外杨某已经报警,警方也进行了调查,说明这件事已经立案了。法律岂是儿戏,哪里能容许史某用钱来掩盖事实。
“嫖娼”是双方在嫖客和失足女达成协议后才进行的违法行为,这和“强奸”完全是两个概念。史某如果并没有取得杨某的同意,事先两个人也未曾达成任何协议,所以他口中的和解并不能改变他对杨某所犯的罪行。
和解书只能减轻刑罚,并不能避免刑事处罚
史某花3000元从杨某那里得来和解书,本以为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但是他所犯下的罪行是有证据证明的,和解书只能代表被害人谅解他,并不代表法律能原谅他。任何人只要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就不要妄想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法律公正性的所在。而且史某拿到的谅解书不能确认其真实性,所以在法庭上权当无效。
总结:做人还是遵纪守法才能平安顺遂,不要以为花钱就能摆平所有事,法律的铁锤不容许任何人质疑它。浙江省宁海县男子石某将陪酒女子杨某拉上车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后杨某报警,在KTV经理的调解下,石某向杨某支付费用后,杨某写下了一份谅解书。由于当地警方的介入,石某被当地法院判刑3年多,法院认为石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虽然石某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是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石某和自己的朋友在当地一家KTV唱歌,为了助兴石某找来了杨某陪朋友们一起喝酒。聚会结束后,石某偷偷离开了KTV,并没有支付费用给杨某。第二天,石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了杨某,看到杨某一个人没有人同行便心生歹意,以支付KTV陪酒费用为借口将杨某骗上车。杨某上车后,石某将车辆开到一处偏僻的停车场,并在车里强行与杨某发生关系。事后杨某报警,报警期间石某通过KTV经理给杨某转了500元和88元红包,得到了杨某写的谅解书。石某以为得到谅解书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没想到最后还是没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院审理期间,石某声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嫖娼的行为,并不是强奸。但是法官根据警方调查的案件事实,认定石某诱骗杨某上车后,对杨某实施了暴力,导致其无法反抗,石某违反了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受害者杨某发生关系,石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奸罪形成的客观条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奸罪应当判处3至10年的有期徒刑,由于石某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故法院酌情减轻刑罚,判处石某有期徒刑3年半。
石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无视法律,对女性不敬,事后还以各种借口和方法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法律是公平的,石某必须为自己的冲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