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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3-04-18 23:30:16

股权转让的诉讼当事人应当是合同双方,若是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列为第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登记则是生效要件。

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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