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但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是可以判刑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刑事案件中,只要不认罪,确实是无法定罪的,因为说明某些证据以及某些资料并不能够证明他已经犯了罪,要承担一种刑事责任,但是确定他是被告,所以可以被原告继续控诉。
原告有权利讨回自己的公道,所以他可以向法院递交自己的申诉书,可以让被告付出应该会有的代价,所以他有权利让这个嫌疑人物成为被告。
成为原告的原因是因为无法承受来自于被告的伤害,也就是被告已经对自己构成了一种刑事犯罪,所以要让他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偿还一种罪责。
原告应该搜集证据,并且确定一些证词,并且可以让自己掌握被告犯罪的资料,并且可以请一个律师为自己辩护,然后把这些公开的犯罪证据变成一种维护自己权利的资格书。
被告总是狡猾的,他不会承担一些原告给予他的罪孽,所以他会力争自己并没有犯罪,所以这就是一种官司里的你争我抢。
要是原告的证词不能够让被告伏法,并且原告的证据不能够让被告承担一种刑事责任,那么这起案件都不会成立,会交由法院判定进行第二次上诉。
所以原告一定要确定这人物就是他的被告,就是向他犯罪的那个人,所以只要确定了他不是嫌疑人,而变成了一种真正的犯罪者,那就直接的寻找证据就可以了。
而且原告的律师也不会放过被告的各种犯罪行为意向的,所以他会根据被告的某些证词来判断他到底有没有犯罪事实,来判断他隐藏的那一部分犯罪究竟藏在哪一种认知里。
法律是公正严明的,他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罪者,所以原告不需要着急,只需要让自己的证据直接让被告承认犯罪。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只要是事实清楚的,证据充分的,法院一样是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刑的。法院的判决必须是要根据相关的有利的证据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判处的,只要证据是真实且有效的,不管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认罪,都是可以依法判刑的。如果证据不足,就会退回补充侦查,或者无罪释放,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一定会被定罪处罚的。法院的定罪量刑是以证据为前提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认不认罪,对被告的影响比较大,因为牵扯到量刑,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往往没有多大的影响,因为如果其他证据都能证明你的犯罪行为,那么你认不认罪也就真的无所谓了,如果不认罪,量刑的时候还有可能会严重一些,这个对自己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一、嫌疑人不认罪能定罪免刑吗? 可以的,只有 证据 就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 》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当事人的言辞证据是需要其他物证形成证据链条的,不是当事人承认不承认的问题。 二、 死刑 案件不认罪的后果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认罪,难道法院就无法定罪量刑了吗?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认罪行)和辩解(否认指控)都是证据力极低的。 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但是,被告人供认杀人罪行,而且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况下,法院不仅不能判决有罪,还必须 无罪释放 ,因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单独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讯逼供)。 反之,如果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犯罪行为人死不认罪,也不能影响定罪,反而影响量刑。法院法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比如: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罪中,法定刑幅度为3到10年 有期徒刑 。根据案情,法官认为被告人应该被判处5到8年,这时被告人明明罪行证据确凿却死不认罪,法官可以酌定判处8年有期徒刑,而不适用5年有期徒刑。 因此,被告人的拒绝认罪的行为往往不仅不能帮助被告人逃脱罪责,反而会害惨被告人。 一旦我们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法律的审判都是早晚的事情,因此我们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一旦被司法机关落案,要坦白从宽,争取 减刑 ,早日获得自由。拒不认罪只要事实证据清晰,一样是可以落案定罪,而且还丧失了减刑的机会。
一、拒不认罪没有 证据 可以判刑么? 法院审理案件,对拒不认罪没有证据的,不能宣判。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证据充分不认罪该如何处理? 即使 犯罪嫌疑人 拒不认罪,也是可以定罪的。证据的种类有很多,每种证据的证明力是不同的,我国实行的是重实证,轻口供的原则。即使是零口供,只要其他的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审查起诉。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 罪名 成立。 对于被告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 刑法 修正案(八)》已予认可,然而对于被告人不认罪能否从重处罚,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控审分离、相互制约的 诉讼 法原则之下,法官和检察官的诉讼职能和诉讼角色是不同的,因此,对被告人诉讼行为的认识也可能是不同的。然而,针对被告人与检察官抗辩的诉讼行为,法官和检察官均持相同的观点,即属“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 三、刑事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由此可见,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是根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合理的判决,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拒绝认罪,而检察院作为 公诉 方又拿不出证据的,法院不会判决,应该判 无罪释放 。当然,对于拒不认罪但是其它证据齐全,可以认定犯罪事实的,法官会考虑从重处罚。
一、拒不认罪免于刑事处罚吗? 1、拒不认罪的 犯罪嫌疑人 ,只要形成完整的 证据 链,证实犯罪人确实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二、相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和法官认为被告人对指控的辩驳属于“拒不认罪”,并对其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不符合 诉讼 职能区分的原理,有悖于控审分离、辩护权保障以及法官中立等原则。“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是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然而,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产生于非常时期的、体现浓烈政治需要的刑事政策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为了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等角度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为,不宜再将被告人的辩护行为视为“拒不认罪”,进而“从重处罚”。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此原则之下,检察机关和法院在 刑事诉讼 中的角色和职能定位是不同的,检察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 、以及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 公诉 ”,法院负责审判,即控审分离。然而,在实践中,受强调追诉犯罪的观念影响,检察机关和法院“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情形仍时有发生,甚至是以“互相配合”取代“互相制约”,共同致力于追求被告人认罪的“流水式作业”之中。比如,在实践中,许多检察官和法官均持这样一种量刑观点:被告人如果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进行抗辩,许多检察官会认为被告人“拒不认罪”,往往建议法庭对其适用较重的 刑罚 相反地,如果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的行为,较少与检察官对抗,检察官则认为其“认罪态度良好”,从而建议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我国的法律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当任何的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当事人都将会受到相关的处罚和制裁,那么在 立案 后公安机关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侦破和审理,如果已经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后,也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将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同时根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提起公诉,举证的责任自然就是公诉方的了。换句话说,就是根据公诉方提出的证据来进行刑事诉讼判决。所以说,刑事案件的话,即使当事人不认罪,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也会下达有罪判决,是可以定罪的。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有罪,也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给当事人定罪,是一定要在没有合理疑点的情况下,并要保证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且证据属实。只不过,在刑事诉讼判决后法院判处当事人有罪时,如果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有罪,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提起上诉。并且对当事人的上诉权,是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的。
口供的证明效力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口供的证明效力是最低的,远远低于书面证据、物证、监控录像等证据。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口供效力又远低于证人证言的效力。利益攸关人(父母、妻儿、朋友)的证言效力低于无关第三方证言的效力。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无法认定犯罪的,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认罪,那也无法定罪,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撑。
只要不认罪,是否能够定罪
无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认罪,都需要把案件的证据做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只不过嫌疑人不认罪的证据标准更高。还有就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有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这就是我国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也是不能做有罪规定的原则!
对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只要其他的书证、鉴定意见或者证人证言等其他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就可以对嫌疑人零口供定案。比如,对一起诈骗案件,嫌疑人对钱款往来的性质辩解为借款,但有聊天记录、钱款用于赌博等其他的证据,虽然没有嫌疑人供述,但该案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也能够认定嫌疑人具有诈骗犯罪的事实!
所以,对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要切实摒除一个误区,就是没有嫌疑人供述就不能定案的误区,而是要根据案件的特点,罪名的构成,把该取的证据取到位,然后根据案件的情况,要求嫌疑人认罪,如果实在不能认罪,也要按照证据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力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因此,对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不要慌,要仔细分解案件的构成要件,将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排除在外,然后将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调取完整,综合评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该案的完整的证据锁链,依据零口供仍然对其判处刑罚!
总之,嫌疑人不认罪就无法定罪的误区要不得,要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把证据链条固定好,然后按照零口供的要求,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刑事案件不认罪认罚,在量刑上不会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在刑法的酌定从轻情节里就有一项是认罪认罚,如果你承认犯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话,在量刑的时候可以给予你从轻考虑。如果拒不认罪,在量刑的时候就不会考虑从轻处理。但是现在社会上却流传这样的说法,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句换说的是如果你认罪认罚了反而得被判刑,如果你不认罪,法律也不能拿你怎么办,反而可以释放回家。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实质上就是“认事”,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应指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有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罪”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等其他表现形式。“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包括接受刑罚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被害人和解、预交罚金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但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只是在“从宽”幅度上,不享受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额外量刑减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不承认的,应该由刑事侦查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是不构成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侦查结果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只要掌握足够的证据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在司法实践中零口供定罪的案例是非常多的。
1、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如果侦查证据不足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则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总之,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尤其在司法系统,凡事都要讲求证据,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如果罪犯不承认犯罪事实,那么就收集证据,刑事侦查机关也会调查取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