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是可以质押的,只要公司章程对此没有做出限制性约定即可。自益权是指只能让自己得利的权利,比如分红权。共益权是指一人行使,多人得利的权利,比如股东的知情权,包括查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