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若是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地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话,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