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管辖法院的级别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级别来决定。县、县级市或者区的机关登记的,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