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权利质押贷款是指个人以自己的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类国债等进行质押贷款,当事人设立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