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有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