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能合伙。分公司由总公司设立,一切重大的决策均由总公司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分公司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