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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19 02:49:4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以及债权人造成损失,否则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有哪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有哪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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